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日前印发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
根据《通知》,福州市内政府采购开评标(谈判、磋商)等程序,原则上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,暂停举行并相应延期,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、通知有关当事人。省内其他区域的政府采购活动,应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定是否暂停或延期。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,作为紧急采购项目,按照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》(财办库﹝2020﹞23号)的规定执行。
《通知》要求,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,要尽量选择网络、电话、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。各地区、各部门要积极运用远程开标(磋商、谈判)等功能,有效减少人员聚集。
《通知》强调,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,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、消杀、体温监测、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,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、加大座位间隔、缩短工作时间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、评审专家及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,查验核酸阴性证明,严格落实“扫码、测温、戴口罩”等防控措施。